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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充电逆变器_电动车禁行区域未定

可充电逆变器_ 电动车由全市禁行改为“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内”禁止上道行驶,这是否意味着电动车禁行政策的松动?前述的“区域”可以是广州全市范围,也可以某一部分区域,到底是哪种?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魏强表示,并不一定意味着松动。之所以作如此修改,主要是为了与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衔接,确保立法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省的条例规定,地方政府禁行和限行非机动车需要报省政府批准,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决定。而此前市政府提交的草案中直接划定了全市范围内禁行,与上位法精神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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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本规定一旦将来表决通过后,广州市电动车限行区域如何划定问题,魏强称,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经对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程序作了规定,即先由市人民政府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他还透露,早在2006年,省政府就已批准了广州市在全市范围内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

公开资料显示,2006年11月6日,广州市公安局发出《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 。通告称: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开征求意见,并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含从化市和增城市)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2011年11月3日,在前述通告过期前夕,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最新的通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含从化市和增城市)继续实施不准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上道路行驶的措施。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即将于今年11月2日过期。可充电逆变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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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911  发布日期:2016-10-2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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